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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類志願服務運用計畫

志願服務運用應於運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並應於運用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運用期間在二年以上者,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核備計畫給『苗栗縣政府社會處』(360 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 1 號 ),檔案需要自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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